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Connor 火币网交易平台 2023-03-27 247 0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股票激励特停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股票激励特停。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股票激励特停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激励特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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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股票激励特停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激励特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股票激励特停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就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股票激励特停

(二)审议通过股票激励特停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股票激励特停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股票激励特停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激励特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股票激励特停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股票激励特停

(三)审议通过股票激励特停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激励特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股票激励特停,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股票激励特停,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股票激励特停,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票激励特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股票激励特停,将因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归属股票激励特停,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票激励特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及相关事宜股票激励特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9)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股票激励特停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股票激励特停。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股票激励特停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股票激励特停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股票激励特停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股票激励特停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股票激励特停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股票激励特停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激励特停

(四)审议通过股票激励特停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3月29日14时00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9-6-2号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票激励特停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股票激励特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股票激励特停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股票激励特停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3-020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股票激励特停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7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朱和平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朱和平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股票激励特停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朱和平先生,196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专业股票激励特停。其主要任职经历为:1985年8月至1994年12月就职于新疆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历任助教、讲师;1994年12月至今就职于江南大学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朱和平未持有本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股票激励特停。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股票激励特停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朱和平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股票激励特停

征集人朱和平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激励特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29日14点00分股票激励特停

网络投票时间:自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9日股票激励特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股票激励特停

(二)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9-6-2号公司会议室股票激励特停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股票激励特停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股票激励特停,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3年3月23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票激励特停

(二)征集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上午10:00一下午17:00)股票激励特停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股票激励特停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股票激励特停

2、委托人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股票激励特停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股票激励特停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股票激励特停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股票激励特停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股票激励特停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9-6-2号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龙文

邮政编码:214000

联系电话:0510-81975986

传真:0510-8116364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股票激励特停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股票激励特停,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股票激励特停,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票激励特停。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股票激励特停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股票激励特停,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股票激励特停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股票激励特停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股票激励特停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股票激励特停。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朱和平

2023年3月14日

附件: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股票激励特停

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股票激励特停

本人/本公司实际持股数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并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股票激励特停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朱和平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股票激励特停。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股票激励特停,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股票激励特停

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3-018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股票激励特停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3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景伟先生主持股票激励特停。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股票激励特停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激励特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股票激励特停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票激励特停。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股票激励特停

(二)审议通过股票激励特停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股票激励特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股票激励特停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股票激励特停。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股票激励特停

(三)审议通过股票激励特停了《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27人股票激励特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股票激励特停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股票激励特停。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股票激励特停。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股票激励特停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3-019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股票激励特停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3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3月29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9-6-2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股票激励特停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29日

至2023年3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股票激励特停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股票激励特停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朱和平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的投票权股票激励特停。详情请查阅2023年3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股票激励特停。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股票激励特停。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票激励特停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股票激励特停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股票激励特停。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激励特停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股票激励特停

(四) 其股票激励特停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激励特停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股票激励特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股票激励特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异地股东可以选择电子邮件方式预约登记,请于2023年3月28日17:00之前将前述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公司邮箱(wen.long@leadmicro.com),并在电子邮件中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件主题请标明“股东大会预约登记”字样股票激励特停

2、登记时间:2023年3月28日9:00-17:00

3、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9-6-2号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股票激励特停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参会,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股票激励特停

六、 其股票激励特停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9-6-2号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14000

联 系 人:龙文

联系电话:0510-81975986

传 真:0510-81163648

邮 箱:wen.long@leadmicro.com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股票激励特停

特此公告股票激励特停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票激励特停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股票激励特停

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股票激励特停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782.1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445.54万股的3.92%股票激励特停。其中,首次授予1,425.6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14%,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356.4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激励特停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股权激励方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激励特停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激励特停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782.1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445.54万股的3.92%股票激励特停。其中,首次授予1,425.6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14%,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356.4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股票激励特停。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股票激励特停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股票激励特停。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27人股票激励特停,其中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人员;

(4)中层管理人员;

(5)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股票激励特停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激励特停。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股票激励特停。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2、本激励计划根据不同的授予原则,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分为A、B、C三类股票激励特停。其中A类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B类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C类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3、以上激励对象包含4名外籍及1名中国台湾籍人员,公司将该5名人员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该5名激励对象是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升级、业务拓展、技术研发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票激励特停。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股票激励特停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股票激励特停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股票激励特停。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股票激励特停。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股票激励特停

③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激励特停

④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股票激励特停

⑤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股票激励特停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根据不同类别的激励对象设置了不同的授予价格股票激励特停,在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具体如下: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A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5.22元/股股票激励特停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4.01元股票激励特停,授予价格约占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35%;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4.65元,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6%股票激励特停

2、B、C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确定为17.40元/股股票激励特停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4.01元股票激励特停,授予价格约占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1.16%;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4.65元,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2%股票激励特停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票上市尚不满60个交易日股票激励特停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参照首次授予B、C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为17.40元/股股票激励特停。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中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合理体现公司价值、有利于公司留住核心关键人才,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核心人才保障股票激励特停。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综合激励对象职位重要性、历史贡献、对公司未来发展关键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性及多维因素确定。

A类激励对象中,ZHOU REN(周仁)先生作为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营收提升、经营管理升级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业务稳定性、市场规模化、前瞻布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核心作用;另一名A类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对于公司企业管理、团队引领等方面起到核心作用股票激励特停。鉴于该两名A类激励对象对于公司发展的重要性,高额现金奖励不仅会对公司日常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且存在短期化倾向,不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绑定核心人才的目的;而股权激励作为长期薪酬的组成部分,符合“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且有利于公司利益共同体的建设。因此,对于该两名激励对象设定的授予价格符合目前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公司B、C类激励对象覆盖了公司各个岗位的关键管理及研发人员,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决定对该部分人员授予一定折扣的限制性股票,以达到促进公司发展、充分激励员工的目的股票激励特停。因此,对于B、C类激励对象设定的授予价格有助于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股票激励特停。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3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股票激励特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股票激励特停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股票激励特停,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股票激励特停,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股票激励特停,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股票激励特停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股票激励特停

本激励计划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的三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股票激励特停,具体情况如下:

(1)A、B类激励对象股票激励特停,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2)C类激励对象股票激励特停,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激励特停。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股票激励特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票激励特停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股票激励特停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股票激励特停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激励特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股票激励特停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股票激励特停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股票激励特停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股票激励特停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股票激励特停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首次授予的三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考核安排股票激励特停,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1、A、B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7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股票激励特停。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股票激励特停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股票激励特停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股票激励特停,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8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C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6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股票激励特停。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的考核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股票激励特停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股票激励特停,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7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股票激励特停,个人绩效评价标准分为A、B+、B、C、D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如果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股票激励特停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股票激励特停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股票激励特停

公司以原子层沉积(ALD)技术为核心,通过自主创新,拓展并深化核心技术在下一代光伏电池、半导体、柔性电子等领域的应用股票激励特停。在光伏、半导体等下游行业规模持续增长、国产替代率提高的背景下,公司不断加强自身产品技术实力,扩大产销规模,保持高速增长,是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关键。

为了更好地抓住行业的发展机遇,巩固且持续提升公司持续竞争力,实现经营业绩稳步增长的目标,本激励计划选取了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股票激励特停。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并充分考虑了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积极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股票激励特停。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确定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责任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回报,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股票激励特停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股票激励特停。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股票激励特停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股票激励特停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股票激励特停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股票激励特停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股票激励特停。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股票激励特停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股票激励特停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股票激励特停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股票激励特停。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股票激励特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激励特停。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股票激励特停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股票激励特停。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股票激励特停。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股票激励特停。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票激励特停。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激励特停。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票激励特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股票激励特停。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股票激励特停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激励特停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股票激励特停。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股票激励特停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股票激励特停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股票激励特停

4、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票激励特停

5、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票激励特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激励特停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激励特停,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股票激励特停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股票激励特停。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激励特停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票激励特停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股票激励特停

4、本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股票激励特停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股票激励特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对首次授予的1,425.6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34.15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最近一个交易日2023年3月13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取授予日至限制性股票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上证指数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高管减持相关规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每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股票激励特停。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应当在期权价值基础上剔除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公司选择Black一Schole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董事会审议草案当日作为基准日对首次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407.44万股限制性股票因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4.15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最近一个交易日2023年3月13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4年(取高管转让限制性股票加权平均归属期);

3、历史波动率:37.97%(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半导体(申万)行业波动率(801081.SI));

4、无风险利率:2.75%(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股票激励特停。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股票激励特停,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股票激励特停。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股票激励特停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股票激励特停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股票激励特停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股票激励特停。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股票激励特停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股票激励特停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股票激励特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若情节严重,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股票激励特停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股票激励特停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股票激励特停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股票激励特停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股票激励特停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激励特停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股票激励特停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股票激励特停

6、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股票激励特停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股票激励特停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股票激励特停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激励特停,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股票激励特停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股票激励特停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股票激励特停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股票激励特停。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

(2)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受伤或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导致的职务发生变更的,但仍在本公司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公司有权按激励对象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对其进行考核,并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股票激励特停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含降职)或因个人过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由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则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股票激励特停,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股票激励特停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等,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由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票激励特停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股票激励特停。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后不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股票激励特停。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股票激励特停。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发生该情况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股票激励特停。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股票激励特停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股票激励特停。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股票激励特停

特此公告股票激励特停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本版导读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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